(一)扶持条件:
1.中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;
2.具备为入孵对象提供办公场地、通信系统、计算机网络等创业所需的基本设施,能提供或部分提供物业、工商、税务注册登记、知识产权、项目申报、咨询、培训、法律、创业导师、种子资金、商业投资和交流合作等孵化服务;
3.具备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(创业苗圃可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);
4.在孵企业(或项目)不少于20个;
5.孵化器设立的自有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、担保机构等合作设立的种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(创业苗圃除外)。
(二)扶持方式:按照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服务业新兴业态的实施意见》(中府[2015]64号)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园建设、孵化服务和在孵对象予以支持。
(政策咨询:市发展改革局服务业发展科 电话:88268321)